核供应国集团通过制定核出口和核相关出口两套准则[1],为不扩散核武器作出贡献。这些准则由48个参加国政府在国家基础上实施。
越来越多的联合国会员国通过在国家基础上实施有效的出口、过境和转运控制,履行与联合国安理会第1540(2004)号决议有关的义务。
各国可以选择单方面遵守核供应国集团《准则》,而无需采取申请成为核供应国集团参加国政府的步骤。这表明对基于现有和运作良好的模式在国家基础上实施核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系统的承诺,并表明对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的国际努力的明确支持。
希望单方面宣布遵守《准则》的国家应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发出正式信函,说明政府将按照《准则》行事。信函将以《情况通报》的形式发布。
无论是核供应国集团还是参加国政府都无权力核实单方面遵约声明,这种声明不向非参加国政府提供任何权利或特权。如果一国希望成为核供应国集团参加国政府,则必须申请(参见参与方部分)。作为参加集团考虑的因素之一,政府必须事先遵守《准则》。
核供应国集团愿意向已单方面宣布遵守《准则》的国家通报集团内部的相关进展情况,特别是关于《准则》和控制清单(更新和修订)情况。
[1] 《核材料、设备和技术出口准则》和《与核有关的两用设备、材料、软件及相关技术转让准则》(分别包括经修订的国际原子能机构INFCIRC/254/Part 1号文件及其附件和经修订的INFCIRC/254/Part 2号文件及其附件)。